我所专家在《Applied Economics》上发文
发布时间:2026-01-09
作者:江苏省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王超男;江苏省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黎峰
文章标题:How does digital financial inclusion affect urban innovation level? Evidence from prefecture-level cities in China 数字普惠金融如何影响城市创新水平?来自中国地级市层面的证据
作为创新要素集聚地和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城市的创新水平提升逐渐成为国家高度关注的问题,近年来国家一直在努力推进建设创新型城市,强调要发挥各地在创新发展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设若干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创新型城市。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必须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可见,提升城市创新水平对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创新发展离不开金融支持。为推动城市创新,我国政府着力提升普惠金融科技水平,打造健康的数字普惠金融生态,健全数字普惠金融监管体系。二十届三中全会也强调,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积极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基于此,本文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考察数字普惠金融影响城市创新水平的效应和机制,这对于系统评估数字普惠金融的经济效应以及推动中国城市的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将国家知识产权数据库、《数字普惠金融指数》、《中国城市统计年鉴》等数据合并为2011-2022年的地级市面板数据,采用双重固定效应模型探究了数字普惠金融影响城市创新水平的效应和机制,并进一步考察了城市营商环境的作用。研究结果表明:(1)数字普惠金融能够显著提升城市创新水平,具体表现为数字普惠金融覆盖广度、数字化程度对城市创新水平提升具有显著的正效应,该结论在进行内生性处理以及稳健性检验之后依旧成立。(2)机制分析表明,数字普惠金融能够通过加深经济集聚、扩大市场需求两条渠道提升城市创新水平。(3)异质性分析发现,数字普惠金融对城市创新水平的提升作用在周边城市虹吸效应较大的城市、融资约束较为严重的城市、高水平开放城市中更为明显。(4)进一步对营商环境的非线性调节效应进行分析发现,市场环境对数字普惠金融与城市创新水平的调节作用呈现U型特征,法治环境的调节作用呈现倒U型特征,政务环境和人文环境则没有显著影响。
本文可能的边际贡献在于:第一,不同于已有文献聚焦考察数字普惠金融在促进经济增长、缓解融资约束、提升全要素生产率等方面的作用,本文基于创新视角,就数字普惠金融对城市创新水平影响的因果关系及其机理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这对数字普惠金融经济效应的相关研究是一个重要补充和创新。第二,本文全面且深入挖掘了数字普惠金融影响城市创新水平的作用机制,不仅从供给端出发提出并验证了数字普惠金融通过加深经济集聚渠道提升城市创新水平,还进一步从需求端分析了数字普惠金融如何通过市场需求效应促进城市创新,揭示了促进城市创新水平提升的新路径。第三,本文还进一步将城市营商环境拓展为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及人文环境,多维度考察城市营商环境在数字普惠金融与城市创新水平中的调节作用,由此更加贴近国家大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现实要求,具有很强的政策指导意义。
本文研究主要有三点政策启示:第一,大力推动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为城市创新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为促进城市创新,政府应通过政策引导和财政激励,设立专门的支持机构,大力推进数字普惠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型和创新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同时,政府还应健全数字普惠金融监管框架,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和市场监管体系,以防范潜在风险,营造有利于城市创新的稳定环境。第二,努力促进城市经济集聚、市场需求扩大,着重关注数字普惠金融对城市创新水平的异质性影响。政府相关部门有必要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贴和各类优惠政策吸引更多企业集聚,加大对中小企业和居民消费的支持力度,并重点关注在融资约束较为严重、周边城市“虹吸效应”较强以及对外开放程度较高城市中数字普惠金融的促进作用。第三,不断加强市场营商环境建设,确保法治环境建设与创新激励并行发展。鉴于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在数字普惠金融与城市创新关系中发挥的不同调节效应,政府相关部门应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通过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简化企业注册和审批流程来激发创新活力;同时,还应持续完善法治环境,减少对创新活动的过度法律约束,采取更加灵活的监管框架,并尽量降低对新兴技术和金融产品的不必要限制。